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生育保险金”属于社会保险项目之一。而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医疗、失业已经由国家强制企业为职工办理,而北京市强制要求“企业为女职工投保生育保险”,目的是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但是法律法规的实施,必须平衡各方的利益。在保障女工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按照规定,职工的保险费由企业以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以0.8%的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招用的非北京户口职工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北京户口女职工同等待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以及外地户口的女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到所在企业为其提供的生育保险待遇。
不可以的。
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五章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沙发上伙伴转载的,是2004年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04年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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