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提出这样的问题你很专业,应该是位同行。
根据我国机动车辆损失险中最高赔款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的规定:
1.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2.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款加免赔金额之和未达到保险金额,期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依据你的叙述,由于你没有详细说明情况,我判断投保人是属于不足额投保,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保险人都是按此公式进行赔付:实际损失的金额*(投保的保险金额
/车辆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率
至于你的后面的问题,投保人还是不足额投保,仍按上面的公式计算,计算的结果会有两种情况:1.若计算的数值大于或等于40万时,第四次只能赔付40万,这时本车的的车损险的保险责任即终止,第五次保险人就不进行赔付了。
2.若计算的数值小于40万时,第四次就按此数值赔付。第五次保险人仍按上面的公式计算的数值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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