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09年10月之后购买保险的保户可以放心,详细请参照新保险法16条第三款的内容。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一共有七款,分别规定了下面内容:
【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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