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在 2010-12-07 09:54:50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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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个回答
  • 洪丹青  
    2010-12-07 10:41:08

    您好!对于您的这种情况,深表遗憾。其实这就是很多人投保的时候抱着侥幸心理没有作如实告知,或者业务员的职业操守出现问题,没有把客户的如实告知写进保单。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把被保险人以标准体承保,到最后出现问题的时候,经过理赔部门的核实发现没有作如实告知,就导致不赔或者其它情况出现。

  • 洪丹青  
    2010-12-07 10:41:29

    但是在09年10月之后购买保险的保户可以放心,详细请参照新保险法16条第三款的内容。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一共有七款,分别规定了下面内容:  

    【第一款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洪丹青  
    2010-12-07 10:42:03

    【第四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五款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六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款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 洪丹青  
    2010-12-07 10:42:19

    个人建议虽然新保险法在如实告知方面更倾向于保护被保人,但投保的时候最好还是作如实告知。这样省的以后的理赔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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