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

主持人:您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给大家带来哪些方面的提案呢?

赵湘平:参加这次十一届人大会议,我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系统的代表,带来的建议和议案,主要是对当前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大家反应比较强烈,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个人的意见和看法。

带来的议案主要是三个,关于制订法律的议案。第一个是关于尽快制订出《社会保险法》的议案。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要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必须要进一步得到完善。但是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社会保险法》,可以尽快地制订出台《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务院在十届人大的时候提交了十届人大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审议稿)》,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我们希望这一届人大应该尽快地制订出台这一部《社会保险法》,通过根据国务院提出来的《社会保险法》审议稿中间的一些问题,我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期望这个《社会保险法》能够修改的更完善,更加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加快推进我们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

带来的第二部议案就是尽快制订《公司法》。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群众对此反应非常强烈。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党了十七大提出了“三个提高”,就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间占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的比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我觉得十七大报告中间提的这“三个提高”,抓住了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又一次重申了这“三个提高”。

解决“三个提高”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就是解决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间的比重和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这两个提高就涉及到国家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用法律来规范收入分配,特别是工资分配的行为。建立一种企业工资和职工工资能够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的机制。这样的话,使劳动者的报酬不断得到提高,来解决当前劳动者报酬比较低这么一个实际状况。我们不希望,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长期劳动者付出血汗,却得不到合理的报酬这么一个基础上。我们也不希望我们的职工,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增加工资,来换取企业的发展。

加快修改制订《劳动法》

赵湘平:第三个议案,就是修改制订《劳动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中的母法是《劳动法》,也可以说《劳动法》是“劳动宪法”。现在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已经制订或相继需要制订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比如说已经制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即将要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及我们刚才呼吁的《公司法》,都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中间一些具体的规定作出法律的规定。

作为母法,《劳动法》是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制订《劳动法》的时候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有些规定是针对当时的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的。与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已经不相符合了。所以尽快地修订《劳动法》,使这部“劳动宪法”,就是劳动保障的母法,能够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来保证我们国家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发展。

除了三个法律议案之外,还提了两个建议。一个就是制订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另一个是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来解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问题。
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主持人:提高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现在的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如何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来制订适合于他们养老保险方面的权益呢?

赵湘平:农民离开农村外出务工,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工作,应该说这是我们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镇化、工业化一条有特色的现实的道路。应该站在这个角度上来看待农民工现象。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初期,它是采取剥夺农民的办法,来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也就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比如英国出现的“羊吃人”。拉美国家,也是现在的发展中国家,是通过在城区大量出现“贫民窟”这种办法来推进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国,特别是人口大国,我们当然不能走剥夺农民的道路,我们也不能走建立大量的贫民窟这样一条道路。中国应该怎么解决三农问题,我觉得这条道路是农民兄弟自己创造出来的。通过不改变自己农民身份,转移到城镇来,从事二三产业,最后出来的这些农民工,毕竟会逐渐融入城镇社会,使农民变成市民。这样的话,也许这个进程就是完成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一个有效途径。如何站在这个途径,站在这个高度认识农民工现象,远比我们抱着一种同情心来解决农民工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要认识的更清醒多了。

所以我觉得对农民工,不仅要解决他们当前在进城务工中间遇到的一些歧视问题,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更重要的是站在推进我们国家城镇化、现代化、工业化进程的角度,来关注农民工,支持农民工,自觉地把这种过程变成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要把这个过程很好的解决好,必须从着眼于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入手。

赵湘平: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现在对农民工采取的政策是,进城务工之后允许他保留农村的经营承包地,保留土地,这是中国特色的最大一个亮点。这样的话,就使进城的农民具有双重身份,现在是农民,在农村拥有一份法律赋予的土地生产权利,拥有一份生产资料,但是他从事的工作又是在城镇,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不从事第一产业,这样的话他有两种出路。一种出路,融入城市社会,由农民完全变成市民。另外一种出路,就是务工一段时间之后再回到农村,再来从事农业生产,还是农民。所以有的人说,“农民工”这个称呼有歧视,实际上“农民工”这个称谓是针对农民这种身份来说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不带有任何歧视的意思在里头。我觉得这个叫法是比较准确的,比较符合农民身份的特点。

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设想一个这样的前提,当健全了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后,务工的时候能够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它变成城市市民了,那就不用说了,那就享受了城市市民的待遇。一旦在城市里没有待住,回到农村去,但是由于它拥有了各种社会保障,他在农村的时候,回到农村,有一块他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他能够建设一栋很好的设计很新颖的房子,我概括为“坐拥青山绿水,享受社会保障”,这种日子,我感觉可能比城里人的日子还幸福,还舒服。现在做实际工作的人,要实现这个美好的梦想,为农民工勾画一个美好的蓝图,我觉得采取实际的政策措施来支持他。
养老保险是农民工面临的最大问题

赵湘平:当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遇到的实际问题和障碍,最大的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照我们现在国家的设计制度,可以参加新农合,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这都没有问题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个无责保险,就是个人不用交费,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他就要获得赔偿,这个可以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来执行,由单位给他交保险,谁用人谁就给他交保险,这是一个工作问题,不存在政策问题。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之后,如果在城里的工作丢了,可以领取一定的补助回到农村去,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不像城镇居民,失业了就是实实在在地没工作,他可以退回到农村去,这个也不是很急的问题。

急迫的问题是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障碍,一个是交不起,第二个是带不走。所谓交不起,就是农民工在城里务工期间,他的工资报酬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如果要求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样的标准,同样的费率来交养老保险,他自己觉得收入太低,不愿意交,而且确实也是收入低,占了他收入当中的很大比重。这样农民就不愿意交,或者是交不起这个保险。你说的再好,他交不起,他就进不来。因为社会保险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你只有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待遇。第二个是带不走,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今年在广东,明年可能到上海去了,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办法转移。带走的是他个人帐户资金,到了那边之后那边不接,所以造成了现在广州等地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退保,就是把自己交的钱退回来。所以实际上就是年轻的时候务工,到老了回农村,还是任何保障都没有,所以就实现不了我们刚才说的,年轻的时候在城市从事二三产业,年老了到农村去享受社会保障,实现不了这个美好的愿望。

赵湘平:针对这个问题,我这次建议要尽快制订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而且符合现在实际情况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我觉得这个办法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交得起,可以适当降低费率。针对农民工现实收入的实际状况,适当地降低费率,让农民工能够交得起这份保险,这是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养得了。就是低费率,但是你将来的待遇结果要养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证他退休后,领取待遇的时候,能够领到一定份额,保证基本生活的待遇。你不能说设计得很低,养不活他,那就不行。第三个就是能转移。就是说他能够带着跑,无论我在哪里干,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相关的关系,是能够接续的,能够带着走,可转移。最后一个,就是能接续。可转移,能接续,看上字面是一样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我刚才说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一段时间存在两种前提,一种是变成城镇市民,一种是回村,变成农民。这个可接续,就是说现在的以农民工身份参加的养老保险,将来变成市民的时候,要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接口,要保证他顺利地转为城镇市民,享有一样的待遇。

将来,他回到农村的时候,要和我们即将研究制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接上,让他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待遇,这样的话这个职工就比较完善了。现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我们寄希望于今年能够出台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即便不成熟,实践中遇见问题,我们还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它,但是走不出这个规定,那是不对的。这是我这次议案中提出的一个重点。

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

赵湘平:另外一个建议,也是针对当前反应比较突出的问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偏低。总体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是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2倍,同类人员比较的话差距更大。比如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行政职务人员的退休差距就是2.2倍,同等技术人员退休,技术职称人员差距是1.97倍,大体上在2倍左右,这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发的补贴。再加上补贴的话,这个退休待遇差距就很大了,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承认它是不行的。造成这种事实的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设计和制度设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计算他的待遇沿用的是老办法,就是以他在职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他的退休费用。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根据他的缴费时间,缴费长短和缴费费率的高低来计算他的退休待遇,这就造成了两者差距。

第二个方面,调整待遇的办法不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是跟着机关在职干部走的,按照机关干部调整的一定比例来调整它的退休费率,机关干部增加费率,他也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比较高。而企业是根据全国统一的步子,按照工资增长和退休费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来增加待遇,相对来说要低一些。这种政策贯彻下来之后,使实际的差距不断拉大,近年来已经扩大到2倍以上了。这个问题,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同级同类的退休人员反应比较强烈。

实现“三步走”战略

赵湘平: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我建议采取三步走的部分。第一步,先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办法。不使现在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能不能设想今后再调整待遇的时候,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标准大体相当,而且同步进行调整。也可以分批,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多,三年四年调整到位,但机关事业单位一年调整到位,也解决企业退休人员调三年,机关事业单位调一年。大体标准相当,不要差距太大。尽量地不使现在已经扩大的差距继续扩大,你不能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增加待遇,那也是不对的,能够在同等标准,同等水平上提高。

第二,统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要把这个具体办法统一起来,都与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挂钩,而不与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挂钩。

第三,进一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上应该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制度,不要再使两者之间有差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覆盖在这个国家中间所有的退休人员,大家都一视同仁地享有一种待遇,一种制度,一种办法,一种政策。对于不同群体,客观存在的收入差距怎么办?那就采取不同的办法,搞补贴,搞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搞职业年金,机关单位的公务员可以搞公务员补贴。当了领导的,按照领导的职务年限给予一定补贴。事业单位可以搞职业年金,你从事这项职业多少年了,建立职业年金;企业的话就建立企业年金,用不同的办法,根据你所在的单位和你实际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这样保证你的生活待遇不因为退休而发生很大的落差。基本制度应该统一,区别在于不同地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这样的话大家接受这个制度就可以意见小一些,差距就会缩小。

我们希望经过人大代表,代表广大群众,认真地呼吁,提出建议,能够使党中央确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推进我们国家尽快地实现小康社会。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11:13 编辑 ]">
  • 尽快制订《社会保险法》

    主持人:您作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给大家带来哪些方面的提案呢?

    赵湘平:参加这次十一届人大会议,我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系统的代表,带来的建议和议案,主要是对当前进一步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当中,大家反应比较强烈,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个人的意见和看法。

    带来的议案主要是三个,关于制订法律的议案。第一个是关于尽快制订出《社会保险法》的议案。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要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个基本的经济制度,必须要进一步得到完善。但是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没有出台一部《社会保险法》,可以尽快地制订出台《社会保险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务院在十届人大的时候提交了十届人大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审议稿)》,十届人大第五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我们希望这一届人大应该尽快地制订出台这一部《社会保险法》,通过根据国务院提出来的《社会保险法》审议稿中间的一些问题,我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期望这个《社会保险法》能够修改的更完善,更加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加快推进我们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

    带来的第二部议案就是尽快制订《公司法》。当前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群众对此反应非常强烈。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党了十七大提出了“三个提高”,就是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间占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的比重,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收入。我觉得十七大报告中间提的这“三个提高”,抓住了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又一次重申了这“三个提高”。

    解决“三个提高”的问题,其中有一条就是解决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间的比重和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收入,这两个提高就涉及到国家要根据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用法律来规范收入分配,特别是工资分配的行为。建立一种企业工资和职工工资能够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的机制。这样的话,使劳动者的报酬不断得到提高,来解决当前劳动者报酬比较低这么一个实际状况。我们不希望,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是建立在长期劳动者付出血汗,却得不到合理的报酬这么一个基础上。我们也不希望我们的职工,几年,甚至十几年不增加工资,来换取企业的发展。

    加快修改制订《劳动法》

    赵湘平:第三个议案,就是修改制订《劳动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中的母法是《劳动法》,也可以说《劳动法》是“劳动宪法”。现在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已经制订或相继需要制订出台一些法律法规,比如说已经制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以及《劳动争议仲裁法》和即将要制定出台的《社会保险法》,以及我们刚才呼吁的《公司法》,都是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中间一些具体的规定作出法律的规定。

    作为母法,《劳动法》是十多年前颁布实施的,当时制订《劳动法》的时候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且有些规定是针对当时的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制订的。与现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情况已经不相符合了。所以尽快地修订《劳动法》,使这部“劳动宪法”,就是劳动保障的母法,能够更加完备,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来保证我们国家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地完善,不断地发展。

    除了三个法律议案之外,还提了两个建议。一个就是制订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另一个是加快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来解决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的问题。
    制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主持人:提高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现在的一个比较热门的话题,如何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来制订适合于他们养老保险方面的权益呢?

    赵湘平:农民离开农村外出务工,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工作,应该说这是我们国家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镇化、工业化一条有特色的现实的道路。应该站在这个角度上来看待农民工现象。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初期,它是采取剥夺农民的办法,来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也就是我们大家都知道的,比如英国出现的“羊吃人”。拉美国家,也是现在的发展中国家,是通过在城区大量出现“贫民窟”这种办法来推进其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中国,特别是人口大国,我们当然不能走剥夺农民的道路,我们也不能走建立大量的贫民窟这样一条道路。中国应该怎么解决三农问题,我觉得这条道路是农民兄弟自己创造出来的。通过不改变自己农民身份,转移到城镇来,从事二三产业,最后出来的这些农民工,毕竟会逐渐融入城镇社会,使农民变成市民。这样的话,也许这个进程就是完成中国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一个有效途径。如何站在这个途径,站在这个高度认识农民工现象,远比我们抱着一种同情心来解决农民工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要认识的更清醒多了。

    所以我觉得对农民工,不仅要解决他们当前在进城务工中间遇到的一些歧视问题,解决他们遇到的实际困难问题,更重要的是站在推进我们国家城镇化、现代化、工业化进程的角度,来关注农民工,支持农民工,自觉地把这种过程变成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国家现代化的一个过程。要把这个过程很好的解决好,必须从着眼于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入手。

    赵湘平: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现在对农民工采取的政策是,进城务工之后允许他保留农村的经营承包地,保留土地,这是中国特色的最大一个亮点。这样的话,就使进城的农民具有双重身份,现在是农民,在农村拥有一份法律赋予的土地生产权利,拥有一份生产资料,但是他从事的工作又是在城镇,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不从事第一产业,这样的话他有两种出路。一种出路,融入城市社会,由农民完全变成市民。另外一种出路,就是务工一段时间之后再回到农村,再来从事农业生产,还是农民。所以有的人说,“农民工”这个称呼有歧视,实际上“农民工”这个称谓是针对农民这种身份来说的,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的话,不带有任何歧视的意思在里头。我觉得这个叫法是比较准确的,比较符合农民身份的特点。

    解决他们的问题,我们设想一个这样的前提,当健全了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后,务工的时候能够参加各种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它变成城市市民了,那就不用说了,那就享受了城市市民的待遇。一旦在城市里没有待住,回到农村去,但是由于它拥有了各种社会保障,他在农村的时候,回到农村,有一块他自己承包经营的土地,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他能够建设一栋很好的设计很新颖的房子,我概括为“坐拥青山绿水,享受社会保障”,这种日子,我感觉可能比城里人的日子还幸福,还舒服。现在做实际工作的人,要实现这个美好的梦想,为农民工勾画一个美好的蓝图,我觉得采取实际的政策措施来支持他。
    养老保险是农民工面临的最大问题

    赵湘平:当前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遇到的实际问题和障碍,最大的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照我们现在国家的设计制度,可以参加新农合,也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这都没有问题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是个无责保险,就是个人不用交费,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的时候他就要获得赔偿,这个可以通过政府的强制力来执行,由单位给他交保险,谁用人谁就给他交保险,这是一个工作问题,不存在政策问题。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之后,如果在城里的工作丢了,可以领取一定的补助回到农村去,不存在失业的问题,不像城镇居民,失业了就是实实在在地没工作,他可以退回到农村去,这个也不是很急的问题。

    急迫的问题是养老保险,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障碍,一个是交不起,第二个是带不走。所谓交不起,就是农民工在城里务工期间,他的工资报酬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如果要求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同样的标准,同样的费率来交养老保险,他自己觉得收入太低,不愿意交,而且确实也是收入低,占了他收入当中的很大比重。这样农民就不愿意交,或者是交不起这个保险。你说的再好,他交不起,他就进不来。因为社会保险是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你只有参保缴费,才能享受待遇。第二个是带不走,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今年在广东,明年可能到上海去了,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办法转移。带走的是他个人帐户资金,到了那边之后那边不接,所以造成了现在广州等地出现了大量的农民工退保,就是把自己交的钱退回来。所以实际上就是年轻的时候务工,到老了回农村,还是任何保障都没有,所以就实现不了我们刚才说的,年轻的时候在城市从事二三产业,年老了到农村去享受社会保障,实现不了这个美好的愿望。

    赵湘平:针对这个问题,我这次建议要尽快制订出台适合农民工特点,而且符合现在实际情况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的办法。我觉得这个办法要解决四个问题:第一就是我们刚才说的交得起,可以适当降低费率。针对农民工现实收入的实际状况,适当地降低费率,让农民工能够交得起这份保险,这是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养得了。就是低费率,但是你将来的待遇结果要养活农民的基本生活,保证他退休后,领取待遇的时候,能够领到一定份额,保证基本生活的待遇。你不能说设计得很低,养不活他,那就不行。第三个就是能转移。就是说他能够带着跑,无论我在哪里干,社会保险的缴费和相关的关系,是能够接续的,能够带着走,可转移。最后一个,就是能接续。可转移,能接续,看上字面是一样的,实际上是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我刚才说的,农民工外出务工一段时间存在两种前提,一种是变成城镇市民,一种是回村,变成农民。这个可接续,就是说现在的以农民工身份参加的养老保险,将来变成市民的时候,要和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办法有接口,要保证他顺利地转为城镇市民,享有一样的待遇。

    将来,他回到农村的时候,要和我们即将研究制订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接上,让他能够享受到一定的待遇,这样的话这个职工就比较完善了。现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我们寄希望于今年能够出台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即便不成熟,实践中遇见问题,我们还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它,但是走不出这个规定,那是不对的。这是我这次议案中提出的一个重点。

    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

    赵湘平:另外一个建议,也是针对当前反应比较突出的问题,企业退休人员的待遇偏低。总体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是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的2倍,同类人员比较的话差距更大。比如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行政职务人员的退休差距就是2.2倍,同等技术人员退休,技术职称人员差距是1.97倍,大体上在2倍左右,这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发的补贴。再加上补贴的话,这个退休待遇差距就很大了,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承认它是不行的。造成这种事实的根本原因在于政策设计和制度设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计算他的待遇沿用的是老办法,就是以他在职实际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他的退休费用。而企业退休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根据他的缴费时间,缴费长短和缴费费率的高低来计算他的退休待遇,这就造成了两者差距。

    第二个方面,调整待遇的办法不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待遇是跟着机关在职干部走的,按照机关干部调整的一定比例来调整它的退休费率,机关干部增加费率,他也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比较高。而企业是根据全国统一的步子,按照工资增长和退休费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来增加待遇,相对来说要低一些。这种政策贯彻下来之后,使实际的差距不断拉大,近年来已经扩大到2倍以上了。这个问题,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同级同类的退休人员反应比较强烈。

    实现“三步走”战略

    赵湘平: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我建议采取三步走的部分。第一步,先统一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的标准和办法。不使现在的差距进一步扩大。能不能设想今后再调整待遇的时候,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标准大体相当,而且同步进行调整。也可以分批,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多,三年四年调整到位,但机关事业单位一年调整到位,也解决企业退休人员调三年,机关事业单位调一年。大体标准相当,不要差距太大。尽量地不使现在已经扩大的差距继续扩大,你不能说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不增加待遇,那也是不对的,能够在同等标准,同等水平上提高。

    第二,统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算办法,要把这个具体办法统一起来,都与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挂钩,而不与退休前的工资收入水平挂钩。

    第三,进一步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大体上应该统一起来,形成一个制度,不要再使两者之间有差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覆盖在这个国家中间所有的退休人员,大家都一视同仁地享有一种待遇,一种制度,一种办法,一种政策。对于不同群体,客观存在的收入差距怎么办?那就采取不同的办法,搞补贴,搞补充,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搞职业年金,机关单位的公务员可以搞公务员补贴。当了领导的,按照领导的职务年限给予一定补贴。事业单位可以搞职业年金,你从事这项职业多少年了,建立职业年金;企业的话就建立企业年金,用不同的办法,根据你所在的单位和你实际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贴,这样保证你的生活待遇不因为退休而发生很大的落差。基本制度应该统一,区别在于不同地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这样的话大家接受这个制度就可以意见小一些,差距就会缩小。

    我们希望经过人大代表,代表广大群众,认真地呼吁,提出建议,能够使党中央确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在具体工作中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来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推进我们国家尽快地实现小康社会。

    [本帖最后由 向日葵网 深蓝 于 2008-06-05 11:13 编辑 ]

向日葵网 深蓝(广州) 在 2008-04-16 11:54:3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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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个回答
  • 保险人用户  
    2008-05-27 19:18:21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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