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ife(东莞) 在 2012-04-14 13:21:08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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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个回答
  • 李模锋  
    2012-04-14 13:44:59

    社保问题请致电12333咨询,可以得到最权威的答案。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拨打电话,国家社保机构热线繁忙,不容易拨通,需要耐心等待。

  • 刘旭阳  平安人寿
    2012-04-14 14:25:26

    您好!您可以拨打社保热线12333或登陆东莞社保局官方网http://dgsi.dg.gov.cn/进行查询,里面的http://dgsi.dg.gov.cn/consult/res.do?keyID=54解释得很清楚。

  • 李建勇  
    2012-04-14 14:36:04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你有这样的意识真的非常好,关于社保,你可以打社保服务热线:12333   咨询。社保是最基本的,每个人都应该拥有,在适当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点商业保险做补充。

  • 谢肖文  前海人寿
    2012-04-14 14:49:32

    你好,你可以持你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到你现在社保所在地的社保局打印缴费清单,然后拿这张清单到成都那边的社保局办理即可.

  • 吴素芬  
    2012-04-14 15:19:3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指引如下(适用的对象为在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

      一、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1、参保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参保地的社会保障分局打印《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一份;

      2、参保人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者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携《基本养老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3、当跨省转移的参保人没有重新就业参保以及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并到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保险帐户。

      4、由参保人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待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接收函后,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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