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的所谓的提前给付的概念实质上是针对主险(一般是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的身故保额来的。你买的这种重疾的产品形态应该是一个终身寿险(或两全寿险)附加重疾的组合产品。
产品的名称不是问题讨论的关键,你将一个产品名称中的“提前给付”的字眼理解为手术前的给付,这说明在投保时销售人员并未就产品的条款,特别是重疾的定义和您进行详细的交流。
部分重疾的定义决定了必须进行相关的手术才可以称之为重疾确诊,类似的定义都是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定义的,各公司在这些种类的重疾上的定义是完全一致的(25种)。即只有严格符合合同条款中的约定才在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才可以受理进行理赔。
你可以再读一下条款,切记,保险只看条款,保险是合同,不是你我随便说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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