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在2007年患乳腺癌,入院手术。其后分别于2009年和2012年购买了多分康宁终身保险。
投保人于2010年乳腺癌复发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因乳腺癌多发转移病故。病故前投保人告知家人曾经购买了保险,家属于2012年10月投保人病故后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2012年11月,保险公司以签订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但家属认为
1、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下列情形下的期间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根据上面两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该给予理赔。我现在想咨询一下,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