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妇产科是某保险公司母婴安康保险代理机构。妇产科因确诊一位临产孕妇怀有双胞胎, 便为其投保了双份母婴安康保险, 每份保险金额为2 000 元,并签发了两份保单。产妇在生产中, 一名婴儿存活, 一名婴儿因重度窒息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持两份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双方在给付保险金额上发生了分歧。保险理赔人员认为, 只能给付2 000 元, 同时退还另一保单的保险费。理由是母婴安康保险一般只能投保一份, 一个婴儿死亡保险金只能给付2 000 元; 另一份保单是保险代办单位承保有误所致, 故应退还保费而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认为, 应给付4 000 元保险金。因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 婴儿保险金额为2 000 元, 投保两份保险, 就应获得双份保险金。提示: 保险代办机构与保险人签具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两婴儿任何一个死亡都构成保险责任。两份保险合同是独立的保险合同。
问:谁的说法正确?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