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lujia19(上海) 在 2013-02-20 13:31:53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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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8 个回答
  • 张瑜  
    2013-02-20 14:02:08

    您好!先不论带病投保的问题,您的保单09年投保,此后一直履行按时交纳保费义务,且保单合同已经生效3年左右,那么再发生理赔纠纷时,保险公司不能以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投保人的权益即“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

    为了有效保护被保险人长期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此条款被称为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简言之,修改后保险法对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

  • 高义忠  
    2013-02-20 14:40:37

    您好,欢迎您上网咨询保险

        我详细地看了你的情况,也详细地看了深圳太平人寿的张瑜伙伴的回复。我赞同张瑜伙伴的答复。

  • 李文芬  新华人寿
    2013-02-20 15:28:49

    尊敬的客户您好:新保险法有规定,您的人寿保险合同已生效满两年,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您不用担心,自您签合同那一日起您就已经受到了法律保护了。

  • 高治中  建信人寿
    2013-02-20 17:23:12

    您好

        王女士,您的操作已经完成,没有必要再担心拒赔的可能。虽然这次没有批单,也是可以理解。原因是批单是对原合同的补充说明,由于您的病史没有对以往合同带来任何的变动,所以不出批单也是正常的操作。

        您现在来看这两份保单都是有效,且中意在事情发生后,不能拿带病投保为理由拒赔。请您放心。

  • 钱钦佚  
    2013-02-20 20:05:26

    完全可以放心,保险法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最终他不会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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