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39条2款“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之规定,企业投保时,不能指定企业为受益人,那么请问,不由企业指定,而是改由被保险人来指定企业为受益人,是否与该规定抵触?是否合法?
您好!这就牵扯到寿险和财产险的差别了,寿险被保险人是人,收益人肯定也是人。而财产险不同,如果您希望企业收益,那么应该投保财产险。比如投保雇主责任险来代替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被保险人是企业,受益人也是企业。其责任包含了部分工伤和意外的责任,又可以税前列支,是团体意外险非常好的替代产品。
保险氛围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所以相对应的规定也不相同的。提请一定要注意
这个属于团险,受益人一般为法定,即被保人的法定继承人(被保人身故赔付给被保人的爱人,子女或是父母,生前理赔则赔给被保人),而你说的这种情况即使合法也不合理,没人会这么做吧
您好!你做的是团体保险吧,这个没有抵触。我们来看这句话:(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就是说被保险人不得指定企业为受益人,因为企业不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这里近亲属指的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还有指定受益人必须为指定的某个人,而不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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