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5957530(石家庄) 在 2013-12-28 16:08:31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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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4 个回答
  • 游汉中  平安人寿
    2015-03-11 06:29:55

    切忌一味选择周期长的产品,投保前最好能对未来5年内的经济状况有清醒的把握。

  • 王松  新华人寿
    2013-12-30 16:32:22

    您好!

        根据2011年最新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具体请咨询当地社保局。

      祝顺利!

     

  • 许洁  平安人寿
    2013-12-30 06:57:40

    失业了就没钱交了,那就能领了。

  • 智文彬  泰康人寿
    2013-12-28 16:51:14

    同城的朋友,很同情你的处境,但是社保方面的问题最好到社保局咨询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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