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范围:已经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且患有以下18种疾病的人员都可以申请。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肺结核;帕金森氏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类疾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12点,下午2点—6点 办理窗口: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科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窗口 办结时限:申请手续完备当日办结审批,医疗费用报销15个工作日 申请程序:定点医院门诊办公室领取《门诊特殊疾病审核表》→医生填写治疗方案→该院门诊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门诊专用章→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科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窗口审批 报销程序:病人自行垫付治疗→审批治疗周期结束后携资料到医保局基本医疗保险科门诊特殊疾病审批窗口报销费用(3个月以内)→根据病情需要再次申请 报销办法: 1、区医保局每次报销金额=(每3个月门诊费用总额―自费―部分自付的费用―该院起付线)×[(75+年龄×0.2)÷100]。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不同等级划分,(一级医院)360.00元、(二级医院)580.00元、(三级医院)970.00元。在二、三级医院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结算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逐次降低100.00元、最低降至360.00元。 3、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累计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政策简介: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自付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待遇支付期等规定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注意事项: 1、统筹基金支付时间从医保局审批之日起计算。 2、病人在住院期间不能办理和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出院之后如需办理审批,请将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结算表(复印件)一并交回。 3、医保局就报销时间、范围、方式签署审核意见,未经审批一律不予报销。 4、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自审批之日起3个月结算一次,若需要继续治疗需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结算手续应在审批期满之后3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5、申请门诊特殊疾病的精神病患者,符合精神疾病分类(CCMD-3)0-3类的,每6个月审批、结算一次,若需继续治疗的,重新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结算时不支付起付标准。 6、门诊特殊疾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病历和处方》(由医院提供),每张处方用量最长不得超过15天。病员可持定点医院开具并由医院医保部门加盖公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处方外配的药品费用时,应提供定点零售药店的零售发票,并注明所购药品的详细名称和规格,超时超量用药或与病情不相符合以及未按规定办理产生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7、对病情较稳定的患者,可以6个月办一次审批,但结算时间仍为3个月报销一次。 8、门诊特殊疾病如在审批期内确需更换治疗和用药方案,需办理由相应科室主管医师填写的《特殊疾病治疗和用药方案更改申请表》,并由科主任同意后加盖医院公章。然后由医保局审核并确定更改有效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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