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97年孩子零岁时投保了中保人寿的子女教育金险种,同时投保的高中和大学教育金,合同约定缴费期为:97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9日,领取期:2013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按照约定今年去领取时,被单方面要求还要交三年的大学教育金,很是疑惑,不知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希望能得到解答,谢谢!
看一下合同,大学教育金是否需要交至2016年,以合同为准。
这要看中保的合同是怎么写的,还可以打电话中保的客服或营业厅咨询
你好,欢迎你来到向日葵网站,很高兴为你服务。 发生此类现象,建议你找出保险合同,仔细看一下合同条款如何制定,如果没办法看懂,可以直接打公司热线电话95519,就能搞清楚了。 如需要详细了解,请用通讯方式作进一步沟通!同时也希望你对我的服务作出正确的评价。 祝平安幸福,健康快乐!
以合同为准,仔细看看合同条款。
不对哦,应该是前13年就把费用交齐了!打专线电话再咨询了,因为各家公司条款也略有不同。但应该是不会再交费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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