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幸福人生(分红型)终身寿险”是合众人寿的产品,它的保险责任是:
在保险期间内,
(1)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身故,或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每年度我们会向您寄送一次分红业绩报告。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红利用来增加您保单的现金价值,该红利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增加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有权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保单周年日生效。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内(含第 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5,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10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11。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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