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什么是不可抗辩规则?
国际通行的不可抗辩规则被引入,是此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亮点,该规则的引入无论对保险消费者还是保险人,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们有理由为“不可抗辩”规则鼓掌。
不可抗辩规则的意思是,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两年),就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也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后,保险人就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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