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009年保险推销员向我爸推销保险数个,一直在外省,2014年在父母家中看到,其中给我哥和我保的我认为无效,都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被保险人均为成年人,没签字也没授权,都是别人代签的。
其中有份保险,是2009年1月4日买的,当时我父亲62周岁,写的投保人是我yl,被保险人是我女儿yk(未成年人),此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其他人代签字。
保险合同三十三条和三十四条对未成年人死亡保险合同规定,法定受益人外保险公司不得承保。
我这合同,保险合同都没有本人签名,当时卖保险的还骗我爸8年返还本金。原说商议退保,要看保险合同原件,现在把合同拿回去不给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