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父亲今年43岁,购买的某个保险及其附加住院项今年1月1日生效,之前不知道自己有病,今年8月4日查出肝硬化住院,期间出院又到另一家医院住院两次,现在在第三家医院接受治疗,第一家医院报销完成四五天就发来文件说解除附加住院项,我想请问这是怎么回事?保险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
是的,您爸爸的病是属于重大疾病,在第一次住院时,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就理赔了,也就是重大疾病和住院费用的合同终止了。
请仔细查看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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