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是继个人保险之后发展起来的,现在呈现出迅猛的发展趋势。它继承了个人保险的很多特点,同时与个人保险又有很多区别。
(一)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的保障对象不同。
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对象而设计的保险。团体保险而是签订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为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保险。
(二)承保方式不同。
个人保险采用一张独立的保单,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单中需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而团体保险无论有多少被保险人,都只用一张总的保险单,而每个被保险人只得到一张保险凭证,他们不属于团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参与保险合同的签订,也不会得到一份独立的合同。
(三) 成本费用的不同。
团体保险对于每个个体来说,可以视为一种团体给与的福利。对于非分担型计划,团体承担所有保费;对于分担型计划,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即便是承担全部的费用,这部分从工资中扣除用于交纳保费的薪金可以免于纳税,积累起来,对员工也是一笔不菲的数目。因此,团体保险比个人保险对员工来说更经济。
(四)保险合同内容的制定不同。
个人保险充分显示了附和性合同的特点,保险公司拟定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但对于团体保险,特别当投保的团体规模较大时,保单持有人可以同保险公司商定保单条款、内容,最终,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该如何补充?如果同时购买,出了事能同时赔偿吗?
个人商业保险在补充问题上应该考虑团体保险的保障内容,再根据自身情况适当增加重疾和终身首先或养老方面的保障
因为人是无价的,所以当出现残疾或身故是进行重复理赔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医疗报销型保险是不会重复报销的,所以才购买医疗补充型保险时,要进行多方面考量。
个人保险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人身和财产保险保障的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对象的保险。团体保险是指投保人为5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由保险人用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一种人身保险。以人身保险为例,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在经营方式上存在以下差别:
(1)风险选择的对象不同。对保险人来说,个人保险的风险选择对象基于个人。出于公平对待保户,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考虑,保险人要对投保的个人及其风险状况做出小心谨慎的判断。
团体保险是企业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只有一份,合同后会附上所有参保人员的清单,其中的参保人中可以增加、减少或是替换,出险后的理赔由单位与保险公司直接接洽;个人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投保的个人出具保险合同,一旦投保,是不可以更换被保险人的,出险后也是由个人通过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单位为员工办理的团体险一般都是比较基本的保障,而且一般单位在办理时会根据员工在单位所处的不同岗位,给予的保障也是不一样的,所以个人在补充自己的保险保障时要先确认自己在单位都拥有哪些的保障、保障额度是多少,还要考虑自己打算在这家公司干多久或是能干多久,综合这些因素,再给自己增加适当的保障。
如果同时拥有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在理赔时是不冲突的,身故保障和大病保障都是一次性赔付的,而且是可以累计赔付的,医疗保障是偿付型的,可以先从团体险中申请理赔,赔付后开具分割单,然后拿着分割单再到个险申请赔付剩余的部分。
团体保险和寿险的产品类型一样,寿险有的产品,团险也都有,象:意外、意外医疗、重大疾病(定期)、定期寿险、企业年金等。
在分类上分为:团体意外、补充医疗、综合医疗、企业年金等几大部分。
在区别上分为以下几点:
一、投保人数不同:个险为一个人,团险至少要在5人或8人以上。
二、风险控制不同:个险对身体的健康状况要求较严格,身体有状况会加费、拒保等等,但团险因为人员较多,其中有个别的次标准体也是可以投保的,
三、形式灵活:个险合同一旦成立,是不能再变更被保险人的,而团险在合同有效期是可以减人、加人、变更被保人,要和公司做相应的变更手续,公司附批单。
团体意外往往是企业为了规避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风险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也会因企业的工作性质、职业的风险程度,参照职业类别,有具体的费率,职业类别越高,保费越贵。
补充医疗是在社保基础上为职工做的福利保险,来弥补社保医疗的不足和缺项,比如:门诊、住院中起付线以下的部分,和社保报销比例中没有消化的部分,但自费药、自费的医疗项目也是不能报销的,另外所有做补充医疗的员工,企业一定要先为职工投保社保。这样,才有可能在社保的基础上,给职要上补充医疗。
补充医疗是企业给职工的福利,属于企业的自愿行为,可以上也可以不上,保险期间是一年一保,企业期満后第二年不想续保,也是可以的,不象社保是国家规定的,带有强制的性质。效益好的单位在补充医疗中,还可以带上配偶、孩子,加上看牙科、全球医疗等等。
企业年金也是企业福利的最好体现,在日本、韩国的一些知名企业,许多员工从年轻就在这家企业一直工作到退休,就是因为随着他在企业工作年限越来越长,企业为他个人累积了可观的养老年金。
企业年金往往作为一项制度在企业中延续下去,这样企业能够增强凝聚力,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所有参加到企业年金中的职工,在合同中会规定在一定的年龄或年限后,职工可以从企业年金中定期(按年、按月)、定额地领取到养老金。合同中的某些规定,企业可根据自己的需求,同公司具体协商,达成协议写进合同中。
年金保险本身就较复杂,在这里就不赘述了,如有需要可进一步咨询。
如果同时购买了团险和个险,发生理赔时要看理赔的产品类型,补偿性的保险,象意外医疗、门诊、住院医疗等,赔偿的原则是有损失有补偿,无论是个险还是团险,赔付不会大于损失。所以,重复购买就没有意义,反而会造成浪费。
反之,如果是赔偿性的保险,如:意外伤害、定期寿险、重大疾病等等,因为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价的,难以估量的,所以无论个险、团险,只要发生了都会一次性赔付约定的保险金额。
团体保险是指用一张总括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投保人是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该团体的成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主要决定于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类别。
个人保险是指以个人名义投保的,保障其在保险期间遭受意外伤害、疾病等,保险公司因此而须负责的医药费、身故赔付、满期金等责任。投保人是被保险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或本人。个人保险的费率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职业类别。
团体保险一般保险责任不全面、保险期限短、保障额度小,不能达到长期、稳定而充足的保障,这就需要个人针对不足部分做一些补充。但要注意:对报销型比如意外医疗、小病住院医疗避免重复购买,这一类是实报实销,买得再多,报销总额也不会超出实际花费金额。以重疾、身故、残疾为保险责任的,属于给付型,可以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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