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我儿子买的人寿保险,我儿子生日是94年11月,我是96年投的保险,保修期限为交满15年就可领保险金,保险分从0岁--14岁都可投保,业务员让我从0岁开始补交保险,我补交三年的保金,到2008年正好交满15年,2009年我去领第一笔奖励金,可保险公司告知我还要再交一年的保金,因为保单填写的生效日期为95年10月,所以按保单计算我还应该再交一年的保金,我出示所有收据,显示我不止已将15年交满,而且当初还另多交纳95元现金,保险公司人查询后,告诉我解决方案,就是不用再交钱了,但给付奖励金要等2010年,我认为保险公司做的不对,请问我该找哪个部门讨个说法?
问题补充:因为按保单来,我只能再等一年,但保险公司已经承认出错,只是不想改动保单,所以让我不必再交钱了 ,但要等一年才可领教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