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wl12(南京) 在 2010-03-22 11:04:29 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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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9 个回答
  •  中国人寿
    2010-03-22 17:34:58

    您好,   

        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建议先找理赔部门沟通协商,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 张永明  中信保诚
    2010-03-22 11:42:05

    保险公司遵循的是真凭实据,作为客户尽量尽快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上报公司。

    从另一个角度看,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度,此时就显得很重要。

    当然作为团险,但是办理时,保险公司有无向单位讲解清楚条款也很重要,无形中,这条是对客户有利的一面。注重收集资料证据。

  • 陈飞  
    2010-03-22 12:21:10

    您好:

        在看了你的陈述后首先对你朋友遭遇这样的不幸表示同情,就文中提到的几个问题可以这样来回复你:

       保险公司对于后补病例原则上是不予承认的,因为当人生风险发生时,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会完全依照医院的诊断证明,从你朋友入院确诊到保险公司复核资料这个时间段内,住院资料上未把“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这样的内容写入当中,而公司理赔的依据就是当时的入院资料内容,尽管之后又让医生补充,但理赔的程序已经结束,因此不会再做认定。

       保险理赔难的问题现在较多发生在国内保险公司身上,因推诿扯皮而导致客户的抱怨和投诉也较多,建议你不妨关注南京的外资保险公司,他们代理人的综合素质比较高,会充分为客户的利益着想,而且实效快,服务人性化。

       祝工作顺林,生活幸福!若有相关了解和咨询,可直接与我联系!

  • 陈芬芬  
    2010-03-22 13:44:59

    您好!

      建议病人家属带齐资料,直接到该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中心去找相关的负责人协商处理.如果协商后仍无法达成共识,建议寻求法律帮助。

       只要是有符合保障范围的事实存在,法律部门会遵循有利于客户的原则进行判定的。

  • 谢晓春  
    2010-03-22 15:28:55

      客户购买保险,正是为了在危难之际得到及时的现金赔付,帮助家人度过难关。尤其是重疾险,现金理赔可以帮助客户本人获得更好的治疗和康复,可以说是“救命钱”。这也是保险代理人工作的意见所在!

      如果投保时如花似玉,理赔时犹抱琵琶,是有违保险理念,也是有违保险人工作宗旨的。

      如果保险条款上要求满足A、B、C、D、E才能赔付,而病人确有症状A、B、C、D、E,但医生只记录了B、C、D、E,只因为他认为A不需要记录或记录A+这个更严重的症状就足以说明问题,那就可以采纳广州同仁的意见:收集资料到该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或直接找负责人解决,如果协商后无法达成共识,建议寻求法律援助。

      建议采纳广州中国人寿同仁的意见:收集资料到该保险公司客服中心或直接找负责人解决,如果协商后无法达成共识,建议寻求法律援助。

      包括我们公司在内的一些外资保险公司的特点是严核保、宽理赔。也就是说,只要保险公司通过严格的核保,确认了客户的投保资格并且保单生效,那么客户发生风险后的责任就由保险公司承担,基本符合理赔条件就会积极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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