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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4、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答: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用,正常生产及剖宫生产的住院医疗费用,分娩期间新生儿护理费用,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5、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妊娠期间门诊产前常规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在《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生育补助”定额支付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到: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
参保人员在分娩期间发生的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胎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6、参保人员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参保人员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用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供参考。请咨询:
成都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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