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回答:
你好。
看到你的补充提问,看来你仍然没有理解这个问题。
生存金为什么不设立累积生息账户?这个和为什么鞋子有平跟鞋和高跟鞋之分是一样的道理,只是产品设计不同,没什么特别理由,生存金设立累积生息账户的险种也比比皆是,比如新华人寿早在09年推出的“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就已经这样做了。
红利设立累积生息账户?也不一定,有的险种一样没有这个功能。而这不是险种优劣的问题,只是个设计问题,没有什么特别的理由。
你的案例有一定的特殊性,理解起来有困难,我再详细给你说一回。
这个险种是合同生效每满三年的对应日返还保额的10%。所以,你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合同生效满三年”
举例如下:你在2009年1月1日交了第一年的保险费****元,2010年1月1日交了第二年的保险费****元——这里就是你应该去注意的地方,你已经交了两次保险费,但是,你的保险合同实际上只经过了一个整年的时间。2011年1月1日你交了第三年的保险费****元,在这个时候,你已经交了三次的保险费,但你的保险合同实际上只经过了两个整年的时间,然后到了2012年的1月1日,你该交第四次的保险费了,但是你没交(你说的),而且现在到了“合同生效满三年”的时候,应该返还生存金了。我前面就说过,保险公司有一个60天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保险责任继续履行,也就是说——虽然你没有交第四次的保险费,但是生存金照样返给你了。但是不意味着这是你理所当然应该拿到的钱!
看来你还没有完全明白我上次举的例子,你交了三次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只不过是生效两年而已,之所以你退保按满三年的现金价值来退,只是因为你交的钱又在保险公司放了一年。虽然你没有交第四次钱,但是只要到达相应的时间点,生存金自动就返给你了,这种返还是建立在默认你按时交第四次钱的基础上的。但实际情况是你没交,你要退保,那肯定是要扣除已经在你默认交钱的情况下返还给你的生存金。
这个不是误导,只是太过专业的一点,不能不说对一般客户而言难以理解。但要是把这些情况全写进保险条款,甚至把退保会遇到的所有问题全写进条款才不算“误导”的话,我想说的是,谁会去看一本有《红楼梦》那么长的保险条款??又有几个人能看得懂??难道那就不算误导?
希望你能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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