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月1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是襄阳市铁路分局中心医院实业开发公司临时工.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本月才办五金,从2013年一月至七月,本人9月5日下午四点去社保处查还末上帐. 申请人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 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 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 同时,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2013年9月2日突然通知关门,停业,回家.所有相关手续全部移交,至此楼外楼外聘人员全部转变为”社会人”根据劳动法,单位供应补偿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