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代理人是如下解释的:“体现重大疾病的提前给付 我们的条款上写明的是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过医院确诊患上一项或者多项我们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就按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比如说我们的住院医疗就是你出院结算之后我们才拿过来报销的,和这个比较来说, 重大疾病只需要我们确诊拿上病历就能领取大病保证金的”,而我认为如冠状动脉搭桥术,要确认需要搭桥,还要确认已开胸,这时才能赔付,而确诊必须做手术,急需用钱的时候还是拿不到钱,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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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的提前给付,是指提前给付主险寿险的保额,原本如果身体健康,终身寿险的给付是在身故的时候,而发生重疾时,提前把寿险的保额给付到客户。
专业的名词是这个意思,而不是什么时候确诊什么时候理赔,是两回事。条款是由法律效应的,没有说明到你所说的那么细致的程度。
朋友你好
在合同条款中确实是这样注明的,我也给你查阅了好几家其他公司的相同的产品,都有这个规定。可能在你的感觉上觉得这个规定有点太细了。但是这个条款是通过保监会审核通过的,不是那家公司自己规定的。所以你也不用有太多顾虑。
重疾险有可以在七十岁或者八十岁满期给付保额型的,我觉得这种更加人性化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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