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上有这么一句话,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比如,去年发生的重大疾病,有18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后做了医学鉴定,鉴定报告出来的日期,刚好超过了保险交费日三天,这样的情况应不应该在理赔时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呢?当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日期是在交费日之前的啊!应不应该算在宽限期发生的保险事故呢?
宽限期是六十天,观察期过一天就是算保险期,照样理赔
针对意外产生的费用是没??等待期的,疾病产生的费用各家保险公司不同,??的90天、??的180天
您好!过了重疾90天等待期 ,一经确诊是凭诊断书立即赔付的,重疾赔付没有观察期。
不算宽限期出险,无需扣除
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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