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上有这么一句话,交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比如,去年发生的重大疾病,有18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后做了医学鉴定,鉴定报告出来的日期,刚好超过了保险交费日三天,这样的情况应不应该在理赔时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呢?当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日期是在交费日之前的啊!应不应该算在宽限期发生的保险事故呢?
你好,不好意思,打客服咨询哇
您好! 保险的宽限期是指投保人因各种原因没能按时缴纳保险费,在60天(平安的)内又将保费交上了,如果在应交保费期间到实际缴纳期间(没有超过宽限期)发生赔付的会按上述理赔方式进行理赔
保费才多少钱?保额肯定是高出你的保费n多倍。
不扣
不算宽限期出险,无需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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